校準檢驗儀器有以下情況發生:
1.改變試劑的種類,或者批號;如果實驗室能說明改變試劑批號并不影響結果的范圍,則可以不進行校準。
2.校準檢驗儀器儀器或者檢驗系統進行過一次大的預防性維護或者更換了重要部件,這些都有可能影響檢驗性能。
3.質控反映出異常的趨勢或偏移,計量檢測實驗室,或者超出了實驗室規定的接受限,采取一般糾正措施后,不能識別出和糾正問題時。
4.所有進行過的校準和校準驗證工作都必須記錄并寫成文件。
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校準經歷:
1.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安徽計量檢測,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實驗室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歷,該能力不予受理。
4.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計量檢測單位,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該能力不予受理。
5.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計量檢測管理,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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